租房,几乎是在大城市打拼的年轻人的必经之路;但因为工作等各种各样的原因,也导致租房的流动性比较大,所以经常会出现“中途退租”的情况,紧接着的便是房东不退押金、不退剩余租金等问题,那么房东的这种行为到底合不合法?
第一、首先要看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当“中途退租或因其他承租者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解除时,不退剩余租金、押金这样的约定”,如果有,因为属于双方之间的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予以遵守,故房东的行为合法。
第二、若房屋在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中途退租不退剩余租金押金”,也没有将“剩余租金”、“押金”等同于违约金这样的约定;首先,租金是使用房屋产生的费用,提前退租后并没有继续使用房屋,若存在剩余租金,房东是应当退还的;其次,押金是对迟延缴纳房租、水电费、损坏租赁房屋及设备时的担保金,如果房屋没有其他损害或者有损害但扣除相应费用后还有剩余,房东也是应当返还的。但因为因为中途退租是租客单方面违约,房东并无过错,因此房东也有权要求租客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这里的违约金主要是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损失主要是因房屋空置而产生的损失。从法理上说,押金、租金、违约金这三笔金钱的性质不用,租赁合同双方对这三笔费用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同,租客当然有权利要求房东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同理,房东也有权要求租客承担违约责任;互不影响。但实际生活中,房东通常会在强行将租金或押金用于抵作违约金或损失,严格来说,如果事先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将该押金、剩余租金用抵作违约金和赔偿,房东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日常生活中,不太会出现上述第二种情形,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中都会将押金同时作为违约金,或直接约定中途退租不予退还剩余租金,但我国地大物博,且人口基数庞大,什么情形都有发生的可能,若真出现第二种情形,房东往往会扣住剩余租金和押金不放,虽然房东该行为不合法,但因为租客违约是事实,因此租客始终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其实这中间肯定是有个折抵的,有的人能够协商一致,私下达成折抵,有的人不能协商一致,而起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会支持租客向房东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同时也会支持房东退还租客租金和押金;或经过释明,获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做出折抵,多退少补。
为避免出现上面的纠纷,笔者分别给房东与租客几点建议:
租客:
(1)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合意而产生的,租客要是发现房东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违约条款的,也可以向房东建议或要求加上违约条款,具体内容双方可以协商。
(2)如果没有事先约定但又因不得已的原因需要“中途退租”的,可以与房东协商,看能否就提前解除合同达成合意。
(3)或提前一个月跟房东说,让房东有个准备时间,将房屋在租赁出去,再或者自己在征得房东同意后将房屋转租出去。
房东:
(1)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设置合理金额的押金、违约金,约定因承租人单方面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出租人有权不返还相应押金、剩余租金,或将押金、剩余租金抵作违约金,以弥补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的房屋空置损失;该笔费用不足以弥补房屋实际空置损失的,出租人仍有权向承租人主张超过部分房屋空置损失,最好是在合同中约定明确房屋空置的计算方式及标准,比如实际空置天数×(月租金÷30)。
(2)若真出现了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但租客有中途退租的情况,建议另行寻租,将房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出租出去,并保留房屋出租的相关证据,如租房合同。一是为了避免存在恶意扩大损失,二是为了证明因租客违约导致房屋空置的时间和损失。
法条参考: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