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社团组织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正确引导学生社团工作,本着“开拓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精神,坚持“自愿、业余、多样、受益”的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校学生社团是大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担负着联系广大学生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学生社团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的活动第四条学校保护学生社团依照本条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学校团委是学生社团成立的审批部门及登记管理部门,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部配合有关部门对全院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
第一章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有明确的宗旨,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主义三个文明的建设,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人数有30人以上;
㈡制定本社团章程,章程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及方式、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其他说明事项;社团的章程、活动应当符合校纪校规,不得与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章程相抵触。
㈢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指定负责人;
第八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团委递交“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经校团委审核后方可成立。
“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应包括一下内容:
1)学生社团章程包括
① 名称
② 目的、宗旨、活动范围及活动方式
③ 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④组织机构
⑤社团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⑥管理制度及权限
⑦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2)社团主要负责人姓名、系别、专业班级、联系方式
3)指导老师姓名、专业及基本情况介绍
第九条筹备、审核期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工作及活动。
第十条院团委对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学生社团,准予登记,发给《学生社团登记表》。登记事项主要包括:
㈠社团名称;
㈡社团宗旨及活动范围;
㈢社团负责人;
㈣社团活动经费;
㈤指导教师姓名、专业及基本情况介绍。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需要变更登记事项或修改章程,应当经院团委批准,所属社员同意后,方可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院团委审查同意后,。
㈠不能完成章程宗旨,或者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
㈡自行解散的;
㈢分立、合并的;
㈣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㈤在成立社团后,从未组织过活动,或少于三次活动的
第二章社团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团委及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部履行下列监督与管理职责:
㈠院团委负责社团的审批;
㈡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与注销进行管理;
㈢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所办刊物进行备案与监督。
㈣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㈤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㈠负责学生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
记前的审查;
㈡监督、指导学生社团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㈢协调好各个学生社团之间的关系;
㈣监督学生社团年度纳新及换届工作。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生社团资产。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期期末前向院团委报送本社团的本学期工作总结,并于第二学期开学初报送新学期社团工作计划。
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在申请登记中弄虚作假,或者登记后未开展活动的,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和团委予以撤销登记。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整顿、撤销登记等处罚。
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㈢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㈣疏于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㈤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
㈥被侵占、私分、挪用资产的。
第三章学生社团人事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每一个学生社团必须有一正,一副两名学生负责人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下属部门可以根据社团的自身情况而设立
第二十一条每一个学生社团必须有一名专职指导教师监督并指导学生社团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为一年,期满后由学生社团内部投票选举下届社团负责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学生社团换届工作第二十三条社团负责人应符合的条件:
1. 思想积极向上,品德素质良好
2. 有能力主持该社团
3. 有较强的责任心,对待工作有热情
4. 学习成绩良好
5. 遵守校纪校规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换届结束后,需将新学生社团负责人,及社团下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系别、专业班级、联系方式呈报院团委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章学生社团活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更好地为广大同学服务,使我校学生社团活动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团委特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社团活动以丰富课余生活,提高同学素质,创造优良的文化、艺术、体育、学术氛围为目的。
第二十六条社团应积极响应学校号召,结合本社团特点,适时推出面向全体同学的特色活动,展示社团风采。
第二十七条社团活动必须坚持课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占用上课、自修、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的时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社团活动的筹划应本着可行、合规的原则,组织以紧密、有序为准则,做到悉心准备,高效操作,灵活利用社团优势,做好外联和与其它社团的共办活动。
第二十九条各学生社团应积极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展活动。每学期初,各社团要向学院团委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经审批后方能实行;组织计划以外的活动,要提前申报经批准后才能开展。学期末要做书面工作总结,上交院团委。
第三十条社团面向全院同学开展的活动,必须先向院团委提交申请及所开展活动的计划书,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计划书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活动方式、参与人员、活动所需经费(经费如须向参与者收取,须详细注明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经费用途)。
第三十一条每次活动后,须就该活动情况做好活动总结,另附经费使用情况并说明会员意见,由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部报院团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有关社团和社团活动的评审材料,除盖有社团联合会公章外,必须统一加盖学院团委的公章,否则一律无效。
第三十三条各社团凡请校外学者、专家来校开设讲座的,必须提前上交讲座计划,包括讲座内容、主讲人情况、时间、地点,经院团委审批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四条各社团应确立固定的常规活动。定期组织会员活动或在认为适当的时候举行活动。
第三十五条社团出版墙报,举行自我宣传活动,须先将其内容概要、时间、地点上报学院社团部审批,社团张贴墙报、海报和通知时,不得违反学校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为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也为了能更好地做好各个社团的对外(相对于校内兄弟社团而言)宣传和交流,各社团在条件允许和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自办刊物。
第三十七条社团创办刊物应向院团委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刊物名称、主要内容、出版周期、发行对象、字数及发行份数等,获得批准后方可出版发行。
第三十八条各社团刊物所需费用由各社团自筹解决或由学校进行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九条各社团刊物只限校内发行,原则上应以本社团成员为主要发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