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金宇家具城大立华家具关门倒闭 老板白纸黑字不认账!
日前,济宁城区的谢文丽老师向媒体投诉金宇家具城的大立华家具专卖店经销商不遵守合同约定,涉嫌“强买强卖”,“扣押”自己几万元的家具不兑现。
据谢文丽老师讲,事情的起因要从去年五一说起。
去年五一,正在装修新房子的谢文丽老师到城北的金宇市场购买材料,路过金宇市场家具卖场时被一家名为“大立华家具”的专卖店店员给叫住,店员向其推介五一期间正在举行的一则“优惠促销”活动,考虑到装修完毕后就要买些家具,谢文丽就顺便去店里看了一圈,店员说在是空前优惠,过了这个时机就没这个优惠力度了,但是谢文丽老师向店员表示,自己正在装修阶段,一些尺寸不一定合适,不能最终确定家具。
而店员和老板娘直接答复“货品可调换、定金可退”,并且签字为据。如此一来,谢文丽老师就先挑选了一套沙发和电视柜,但是最后对那个电视柜一侧的凸起造型架尺寸与实际尺寸存有异议。店员则说大立华家具是著名品牌,这个店的货品销售的很好,真是不合适“货品可调可换、定金可退”。
就这样,谢文丽老师交了600元定金给济宁金宇市场大立华家具经销商,沙发加上茶几、电视柜一共近4万元。
转眼两个月后,谢文丽老师的房子还在装修当中,其借助假期时间再次购买装饰材料的时候顺便去看了下大立华家具店的家具,由于客厅没有装修完毕,谢文丽老师没有最后定下是否要“电视柜一侧的凸起造型架”。在店员的推荐下,谢文丽老师把能确定尺寸的餐桌、床就定了下来,并且交了全款,合计2万多。这样的话,谢文丽老师共分两次定了两批家具,只是有一宗涉及到尺寸问题,没有缴纳全款。
谢文丽老师和大立华家具经销商约定好装修好再送家具。2018年1月份,大立华家具专卖店经销商向谢文丽老师打电话问否送货,由于没有装修完,谢文丽老师约定再等两月装修好再联系。
过了春节,由于谢文丽老师外出,一直没顾上新房子的事情,期间也没有接到大立华家具专卖店经销商的任何电话。
最近,谢文丽老师想着把新买的家具让经销商送过来,5月28日上午,她找到了当时在金宇市场购物的合同和收据并联系了当时对方预留的座机,接电话的女孩让谢文丽老师加其微信传“购物合同和收据”进行查询,传过去这一等就是一周,6月3日,在谢文丽老师的再三催促下,这个女孩给了他们老板李秋华女士的手机号,让谢文丽老师直接给老板联系。
沟通中,谢文丽老师告诉老板李秋华女士最初那个“电视柜一侧的凸起造型架”现在因为尺寸原因确定不能要了,但是老板李秋华女士“那您也应该早说呀!我现在店都改成装修公司了”。现在购买“电视柜一侧的凸起造型架”且必须交齐余下的3万多款项才能给送货,否则不予送货。
言外之意,原来老板李秋华女士经营的“大立华家具”专卖店不复存在了,说白了就是“生意不好,倒闭了”。老板李秋华女士进一步补充说到“不好意思啊!退不了!因为时间太长了!您所有的东西我也争不够这个博古架的钱!因为放在仓库没有用啊!”
谢文丽老师说到“当时你们可是口口声声说的随时可以退呢,再一个,我还是强调,我买了没用。之所以当时交这个沙发和电视柜的钱就是因为你们承诺的可以随时退或者调整。毕竟当时是装修阶段,我们后来也专门去两次看你们家具,曾经提出电视柜这个半圆造型不行的问题,你们店员也给我解释了,说可以退或者调整。”
而此时老板李秋华女士则说“我问过店员工啦没有人给你说货发过来还可以随时都可以退的!”
无奈之下,谢文丽老师向李秋华女士出示了当时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上面清清楚楚写着“货品可调可换、定金可退 李秋华”。而李秋华又解释说“这是交600预定金时的”。
谢文丽老师直接怼回去“这样玩文字游戏,很好吗?明明上面写着,我们当时也是多次听你们讲的能够调整或退货,现在就是不认账了”。
记者向金宇家具城进一步了解,李秋华女士经营的“大立华家具”专卖店关门后,其在金宇大厦下面又搞了一个公司,另外,其经营的“济宁市阳光布艺有限公司”在济宁小有名气。此前2011年,由济宁市阳光布艺有限公司代理的华师傅乌金时代纯实木家具专卖店曾在金宇家具城出现过。
相关资料显示大立华家具成立于1995年,坐落在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华龙路。曾经有网友问“大立华家具怎么样?”有人就这样回答“不怎么样,跟大厂家比的话,外观还行,但是内在就不好说了,毕竟不太成熟......”
还不仅于此,网上各种关于大立华家具的评论多的是!
其实呢,谢文丽老师的想法很简单,她说:一切按照合同执行,可是李秋华女士有些“强买强卖”的感觉,出尔反尔,自己也咨询了让工商局消协和律师,“大立华家具”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她希望能够妥善解决。
济宁消协的负责人表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另外,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大立华家具”应该兑现“货品可调可换、定金可退”的承诺。
既然“大立华家具”关门了,谢文丽老师也比较担心自己花了几万元购买的家具到底有没有保障?
知名律师李继军先生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针对不履行合同的,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合同的双方一方是金宇家具城,一方是购买方李老师,关于双方的合同纠纷是可以协商的,协商不成的依法诉讼解决。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罚金。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金、定金罚则、损害赔偿金等责任。其中损害赔偿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质损害赔偿。
鉴于谢文丽老师描述的情况,建议双方补签合同,以进一步约束各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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