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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也是执行通知书,月湖法院发出全省首份“特别”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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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鹰潭某建材经营部因被告宁某向其购买水电配件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由宁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鹰潭某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42859元。但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上加注了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明确告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推定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
判决书
法官释法
今年年初,月湖区法院出台了《月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通知前置程序的意见(试行)》,率先在全省法院尝试建立执行通知书前置制度。该判决书是月湖区法院发出的全省首份附带执行通知的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程序的前置,一是有效维护了判决的权威性。判决书中明确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在判决生效后,法院无须另行通知当事人履行,使得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义务成为应有之义,有助于提高判决权威性。二是及时督促了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判决中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内容和不履行的责任,有利于督促当事人按照判决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义务,有助于提高自动履行率。三是确实减少了送达环节,提高效率。在送达判决时一并将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告知当事人,消除了在执行阶段再行送达的问题,对于减少执行环节、节约执行时间、提高执行效率有重要作用。
“法院的判决书写的特别明白,对一些不大懂法的群众很友善,不仅判的很清楚,还及时告知了执行通知事项,这样如果打赢官司后仍拿不到钱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提高了执行效率。” 原告鹰潭某建材经营部代理人很满意地说道。
执行通知书前置制度是月湖法院探索完善立、审、执环节衔接机制的有效尝试。下一步,月湖法院将持续解决办案各环节堵点问题,改进优化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供 稿 | 李雄凑
编 辑 | 蒋南方
审 核 | 许 静
鹰潭月湖法院
微信号|ytyhfy
原标题:《判决书也是执行通知书,月湖法院发出全省首份“特别”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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