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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非法复制销售工艺品,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
上面的小测试是不是很需要眼力?
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类似的情况比比皆是
各类商品及其相似替代品层出不穷
让人难辨真伪
可是你知道吗?
许多未获得许可、授权
去复制发行美术作品的行为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近日
丰泽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被告人徐某在丰泽区某街道成立一家树脂工艺厂(个体工商户),业务为生产、销售树脂工艺品。徐某招聘员工、购买生产设备、生产原料后,于2020年9月初从其老乡处获取某公司的树脂工艺品“女孩花插”“摩登女郎-思绪”“泡泡女孩”成品,后徐某在未获得某公司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模仿上述3款树脂工艺品制作相同的模具进行生产,复制相同的树脂工艺品,并联系多名人员在“拼多多”平台开办的艺术馆、家居建材专营店等网店及徐某自己在“拼多多”平台开办的工艺品店铺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徐某销售及代发上述3款树脂工艺品约600余件,非法获利至少为3000元。
2020年9月底,徐某委托唐某生产“女孩花插”“摩登女郎-思绪”树脂工艺品计1000件,后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生产厂房内查获上述两款树脂工艺成品695件、半成品295件。经市版权局认定,登记保存的“女孩花插”“摩登女郎-思绪”树脂工艺品是对某公司创作的“女孩花插”“摩登女郎-思绪”2款作品的复制。2020年11月9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
丰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予以销售,从而牟取非法利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判决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三千元,将查扣的侵犯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九百九十件予以没收。被告人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至泉州中院,泉州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供稿:刑庭 黄婷
原标题:《以案释法 | 非法复制销售工艺品,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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