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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翔说法丨租期届满不续租不搬离不交租,法官怎么判?
为预防和减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本期聚焦“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应如何交接房屋以避免损失扩大”这一主题,选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对承租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和提示,以期实现规范指引、源头治理、减少纠纷的效果。
2020年6月底,阿珍与阿美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协议》,约定阿珍将翔安某地房屋出租给阿美使用,协议约定:
协议签订后, 阿珍将房屋交由阿美使用。由于疫情影响经营不善,阿美开始拖欠房租。2023年7月14日租赁合同期限到期后,阿美未续租,但也未腾退,且拖欠房租。协商未果后,阿珍于8月19日根据租房协议约定,将阿美的物品全部搬出处理,并重新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
阿美不续租、不搬离
需要支付房屋占用费吗?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的租赁期限至2023年7月14日届满,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自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阿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内向阿珍告知是否续租。
阿珍于2023年8月19日将阿美的物品全部搬出应视为其已实际接收案涉房屋。故阿珍主张阿美支付自2023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房屋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阿珍未能举证证明该期间除租金损失外的其他损失,故法院综合考量疫情影响下的市场环境及公平原则,将房屋占用期间的占用费调整为参照租金损失认定即占用费为3700元。
阿美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阿美与阿珍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阿美拖欠租金,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需按合同约定以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阿珍在签订《房屋出租协议》时已经收取保证金3000元,该3000元阿珍目前未退还给阿美,其性质即为违约金性质,阿珍可不退还给阿美,但阿珍再主张阿美支付3000元违约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阿美应支付阿珍
房屋占用费3700元
一审宣判后,阿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不管是提前解除合同还是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均负有及时与出租人妥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及时将租赁房屋交还出租人的义务。要避免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又继续占用房屋,或者一走了之,而使租赁房屋实际被占用无法继续出租或者处于空置状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出租人来说,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已经明确不再续租并请求出租人接收房屋的,出租人应及时配合承租人交接房屋,如果出租人拒不配合或者故意拖延接收房屋,可能会面临无法就扩大的损失向承租人主张赔偿责任的风险;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不续租也不腾退,应当与承租人和平协商、理性处理,或者及时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维权,妥善解决纠纷。
供稿丨胡敬霖
编辑丨彭媚媚、陈 丽
校对丨李灿杰、张铭革
审核丨罗仁冰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小翔说法丨租期届满不续租不搬离不交租,法官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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